答: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该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您刚才提到的医院诊疗用体温计确实属于必须接受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中明确,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和“进行周期检定”两种形式,您刚才提到的玻璃体温计属于“只作首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同时,该文件规定,玻璃体温计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
也就是说,和医院里的其他计量器具(比如血压计、医用超声源、心脑电图机等)不同,玻璃体温计只需要作首次强制检定,并且它的强制检定是在出厂前就完成了的。大家仔细观察一支合法销售的玻璃体温计,可以在刻度边上找到清晰的“CCV”字样标识,即该体温计在出厂前已经强制检定合格。
对使用中的玻璃体温计,要求汞柱显像应该清楚鲜明,刻线应该清晰,汞柱不应该中断,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不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