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自治区工商局纪检组
驻自治区工商局纪检组主要工作职责
驻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是自治区纪委派出机构,由自治区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自治区纪委负责。派驻纪检组负责综合监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3家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和处级干部,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工作职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纪委报告。
(二)经自治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四)承办自治区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监督权限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审计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等材料。
(三)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四)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五)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经自治区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七)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八)派驻机构有权采取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
办公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号
邮政编码:530028
举报电话:(0771)5530605
电子邮箱:zgsjjjz@163.com